凫山街道办事处
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
本政策适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、农业开发、公益性事业、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通过各种形式向街道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人员、组织。
一、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
第一条 街道对投资项目实行书记、主任承诺制,全程帮办制和重点单位保护制。
第二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、审批到开工建设,办理的所有证照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,不附加其他任何费用;按市政府规定,从项目开工建设起,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。
二、用地政策
第三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,其他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、出让、长期租赁、联营联建、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使用新征建设土地,投资者可一次性支付出让金,也可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。
第四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,如需改变土地用途,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,补交已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。
三、财政奖励政策
第五条 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,三年内,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30万元的,每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%进行奖励;五年内,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的,每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%进行奖励。
第六条 对入驻街道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,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;对入驻街道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,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。奖励兑现按企业发生税收起执行。
四、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
第七条 对引进境外项目、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,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%给予奖励;对引进街道外国内资金的,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固定资产的1%给予奖励。引进资金的形式,包括现汇、现金、设备和技术,技术投资需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。
第八条 驻凫企业在街道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,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九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,直接兑现到个人;不能明确到个人的,奖励给单位;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,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。
第十条 引荐人引进3000万元以上加工制造业单体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,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(含专科)以上院校毕业的,为其申报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,其配偶或子女非专科以上毕业但符合招工条件的,可安排其中1名到街道下属单位工作,享受街道工人待遇;引进3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6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,引荐人符合条件的,可晋职晋级或享受安排配偶、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。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,不再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。
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、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受同等待遇。
第十二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,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,经本人同意,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。
五 凫新园厂房租赁优惠办法
第十三条 凫新园是街道工业集中区,地处省级经济开发区,全国大型企业兖矿集团驻地,设计建设40万平方米标准车间厂房,一期工程6万平方米。为鼓励社会效益好、产值利税高、清洁环保的项目落户园区,制定厂房租赁优惠办法。
(一)厂房的使用方式及租赁年限
厂房采取租赁的方式经营,可整体承租、划片承租、单体承租、分隔承租。首次租赁最短5年,最长30年,租赁期满,企业需继续使用,按当时政策续签合同。
(二)租赁费标准及收取
标准车间每天每平方米0.22元,办公公寓每天每平方米0.26元。首次交费一次性交清5年。5年以后,每年一次,交款日期为9月1日至7日。
(三)优惠办法
①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万元(含10万)达不到20万元(不含20万)的,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20%用于租赁费。
②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(含20万元)达不到50万元(不含 [1] [2] 下一页 |